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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拟定产业政策,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
从事交通物流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设区的市城区范围内从事交通物流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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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设区的市城区范围内从事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其经营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通讯、信息等设施设备;(四)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客运的经营期限为四年至八年。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经营期限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期限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客运站应当加强管理,在购票、候车、托运行李等方面为旅(乘)客或者托运人提供文明卫生的场所和优质安全的服务。客运站应当按照约定及时与客运经营者结算票款,不得歧视对待或者阻碍其正常营运,不得出售未经批准的客运站(点)车票,不得接纳未经批准进站营运的车辆。客运站应当按照公平、合理、有序的原则确定班车发车时间,并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客运站应当向公众提供真实有效的票务信息,按照规定使用统一的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并提供窗口、网络、电话等多种售票方式。鼓励传统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向综合型交通物流基地转型,为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提供公平、便利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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