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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建设部联合下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规定,规范了建筑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包工头再也不能代替工人领工资了。 《办法》明确规定,对待与建筑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当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也可以委拖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但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同时企业还要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 (1)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农民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碰到拖欠工资等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千万不能采取爬楼、堵路等过激行为和暴力等手段,一定要依靠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否则,一时冲动不但于事无补,还有可能因触犯刑律被追究责任。 二、农民工应当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农民工应当享有基本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 (二)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用人单位应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安排农民工加班加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四)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五)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 (六)用人单位不得向农民工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七)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并依法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八)农民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利; (九)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 (十)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即使作为农民工,此时也是享有相应的权利的,而用人单位不能以对方是农民工就不为其购买相应的社保,甚至还有拖欠或克扣其工资的行为。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国务院今年专门发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就妥善解决这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二)目标任务。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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