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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中,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同,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
比较难,除非能够证明他们是家庭共同经营的,否则其亲属没有这个义务,倒是可以考虑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他妻子主张。但更为现实的是找工程的发包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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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务关系雇佣活动中被第三人伤害,可以请求第三人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有不同的方式:雇员在同一案件中同时起诉第三人和雇主的,人民法院一般会告知其选择一个法律关系起诉;雇员先起诉雇主的,人民法院会受理,进行判决和执行,在雇主履行赔偿义务后,可就第三人应承担的数额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先起诉第三人的,如其已得到赔偿额与雇主应赔偿数额之间仍有差额的,雇员可就该差额部分请求雇主赔偿;如果雇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得知雇员已从第三人处获得足额赔偿,雇主可起诉雇员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
雇员在受雇期间受到人身伤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协商不成,雇工可以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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