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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经营烟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销售金额是指生...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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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一款等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等业务环节,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含烟草专卖品批发和零售等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之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经营业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在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业务,且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再或者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第三条第一款等规定,应当视为非法经营罪当中的“情节严重”,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再或者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第三条第二款等规定,应当视为非法经营罪当中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认定。从你的描述上看不构成非法经营。 一、定义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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