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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根据与死者的依赖和亲近程度分割。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20...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死者非正常死亡后发生的,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死亡赔偿金是特殊的钱,应该说是填补死者近亲属异常死亡后家庭损失的补偿,不属于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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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难死亡赔偿,不是自然人创造的财富,不是自然人生活期间合法享有的财产权利,是意外事件中产生的一种赔偿性权利。空难死亡赔偿金,倾向于精神抚慰金的性质。自然人已经死亡,事后赔偿金在死者的意思范围内无法给付于他,只有近亲属才能主张权利。虽然在意思范围内,与遗产的性质相比较,权利产生于死者死亡的时刻,但是权利属性表明这是赔偿义务人对死者死亡给付的经济赔偿,排除了死者自己的意思表达,只能由死者的近亲属才能享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他字第26号复函的规定,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所以,李某你的意见是正确的,死亡赔偿金是不宜认定为遗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没有相应司法解释,但有关于其如何分配的两个复函: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2、《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如何处理石晓丽等5人请求赔偿一案的批复》 你院《关于如何处理石晓丽等5人请求赔偿案件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石晓丽等5位赔偿请求人都享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各自都应获得一部分赔偿金。赔偿金不应按份额平均分割,考虑到受害人崔洪福及其妻已与父母分家,子女尚小等因素,在作出赔偿决定时,应适当照顾未成年人的利益,并应就赔偿请求人各自获得的赔偿金额直接作出决定。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的立法本意看: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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