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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备案审查: 1、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行政违法行为罚款,个人在500元以上的,单位在1000元以上的。...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徐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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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是指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法制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备案审查的监督制度。
备案的范围: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3千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1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机关依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各级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报送上一级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三)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由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署名的行政处罚机关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四)国家垂直管理部门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分别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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