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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71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的规定,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
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我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15条规定:“禁止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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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与非罪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本罪以“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如果虽然有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的行为,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程度,或者虽然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但只属一般参与者,尚不属积极参加的,则都不构成犯罪,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于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但不知是军事禁区,可按其他有关罪定罪处罚,不按本罪处罚。 (二)此罪与彼罪 1、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两罪在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相同。其区别:一是犯罪客体不同。前罪的客体是军事禁区管理秩序;后罪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二是侵害的对象不同。前罪侵害的对象是军事禁区;后罪侵害的对象是公共场所。 2、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界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两罪在犯罪主体、丰粤亨面、客观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其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军事禁区秩序;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军事禁区;后者的犯罪对象是除军事机关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区。 3、本罪与武装叛乱形式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的界限。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中的持械冲击军事禁区,用武装叛乱罪中的持械冲击军事禁区相似。对以武装叛乱形式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属想象竞合犯,按照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定武装叛乱罪进行处罚。我们国家军事禁区指的是不允许进入的地方,如果有人聚众冲击军事禁区,将会构成违法犯罪行为,因为这种行为已经严重的扰乱到我们国家军事禁区的秩序,需要根据犯罪人参与的程度不同进行不同处罚。
(一)罪与非罪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本罪以“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如果虽然有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的行为,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程度,或者虽然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但只属一般参与者,尚不属积极参加的,则都不构成犯罪,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于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但不知是军事禁区,可按其他有关罪定罪处罚,不按本罪处罚。 (二)此罪与彼罪 1、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两罪在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相同。其区别:一是犯罪客体不同。前罪的客体是军事禁区管理秩序;后罪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二是侵害的对象不同。前罪侵害的对象是军事禁区;后罪侵害的对象是公共场所。 2、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界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两罪在犯罪主体、丰粤亨面、客观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其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军事禁区秩序;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军事禁区;后者的犯罪对象是除军事机关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区。 3、本罪与武装叛乱形式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的界限。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中的持械冲击军事禁区,用武装叛乱罪中的持械冲击军事禁区相似。对以武装叛乱形式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属想象竞合犯,按照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定武装叛乱罪进行处罚。我们国家军事禁区指的是不允许进入的地方,如果有人聚众冲击军事禁区,将会构成违法犯罪行为,因为这种行为已经严重的扰乱到我们国家军事禁区的秩序,需要根据犯罪人参与的程度不同进行不同处罚。
犯本罪的,对主要分子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他积极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本罪只追究集体冲击军事禁区的主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不追究一般参加者。主要分子是指在集体冲击军事禁区的犯罪活动中发挥组织、企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的是积极参加冲击军事禁区的犯罪活动,在实施犯罪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和其他犯罪行为等。对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的首要分子,在判处主刑的同时,一般也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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