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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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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办理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时在迁入地派出所一次办结。出生登记、死亡注销、迁往市外及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等户口事项仍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办理本市内户口迁移手续,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结婚迁入提供《结婚证》; 4.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提供北京市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农业人口提供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无房产证明的,提供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以及上述证明的复印件
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一、到目前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 《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二、办理迁入手续。 《户口登记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3日以内,农村在10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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