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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因此,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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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一般来说,无赡养能力是指自己都养不活自己,比如自己吃低保、无劳动能力,或者有些精神病人,无法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这些人即为无赡养行为能力人。而不是自己写写无经济条件无能力就可以说不赡养的。
法律讲究的是权利与义务对等,若父母遗弃、严重虐待子女,甚至对子女做出犯罪行为,如极少数兽父强奸侮辱亲生女儿,这种情况下还一味强调子女必须赡养父母,无疑是极大的不公正和不合理。同样是法律义务,为何父母可以不抚养子女,而子女在任何情况下都要赡养父母?这根本不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也不符合正义。若要求子女任何情况下都要赡养父母,那完全就是在宣扬和认同封建社会的愚孝,就是等同于要在新社会也要“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就是等同于在延续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在中国封建社会,晚辈对长辈犯罪与长辈对晚辈犯罪处罚的轻重是完全不一样的。子杀父无论何种情况都是死,父杀子则只要有期徒刑!)这根本就是极其愚蠢和错误的。 很遗憾,尽管现实生活中确实有极少数父母在子女幼小时未尽抚养义务,子女成大后以此为由要求不赡养父母的事实存在,但对此问题,法律却没有做出任何规定。而法学学者也有争议。大多数学者认为,父母故意虐待或者遗弃未成年子女,原则上丧失了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除非得到子女的宽恕或已经对子女采取了重大的补救措施。但是如果是父母因为生活困难或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则子女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赡养父母。 本人认为这种看法是比较合理的,希望以后能以法律能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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