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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被告; 2、没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为被告; 3、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案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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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现住址:,联系方式:被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负责人:,联系方式:。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000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天津市建材经营部的经营者。被告系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方。自2013年1月份起,原告开始向被告供应线管及配件等货物,并约定货到之后七日内付款。双方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然而自2014年3月份起,被告开始拖欠货款,至2014年11月4日止被告累计拖欠货款8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未果,故成诉。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此致天津市区人民法院原告:年月日
对于被告为个体户的起诉状,也可以按照下面的格式写: 原告: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住所地: 经营者:,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现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000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天津市**建材经营部的经营者。被告系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方。 自2013年1月份起,原告开始向被告供应线管及配件等货物,并约定货到之后七日内付款。双方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然而自2014年3月份起,被告开始拖欠货款,至2014年11月4日止被告累计拖欠货款8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未果,故成诉。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天津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月日
民事起诉状原告:。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父亲。法定代理人:,系原告母亲。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诉讼请求 1、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后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元,残疾赔偿金待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另行计算。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22日, 第一被告和 第二被告之子李某、 第三被告和 第四被告之子郭某与原告在超市对面发生争吵,后李某持刀朝原告腹部及胸部各捅一刀,原告受伤倒地后,郭某用随身携带的甩鞭击打原告的头部,致使原告多处损伤。原告自2013年11月22日至2014年10月30日在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伤情仍未完全痊愈,又四处就医治疗。 (2014)城邢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22063.44元,但由于当时原告尚未出院,处于治疗中,故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损失仅为原告的部分经济损失。现原告已出院,四被告仍拒不赔偿原告损失。综上所述,四被告之子李某、郭某故意伤害原告,造成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四被告作为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对二未成年人的伤害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且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确定了四被告的赔偿义务。因此,对于原判决未包含部分的损失四被告仍应赔偿。故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在原判决未包含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元,残疾赔偿金待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另行计算。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二0一五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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