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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标明的适应...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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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如果假药案已经到了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阶段,绝大多数的情况之下不会超过一个月检察院就会提起公诉的。当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决定之后也会把所做的决定详细的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无非也就是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这三种决定。检察院的审查起诉也是为了保障刑事案件不发生人为上的过错。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本罪的犯罪事实是指生产、销售假药的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不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或其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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