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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机关(单位)名称:住所:电话号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地址:电话号码:xxxxx案件(说明案件经过、具体内容、纠纷原因及相关事宜。...
行政答辩状是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在行政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向人民法院作出的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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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计算逾期利息。法院执行是严格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调解书上没有载明计算逾期利息,应当视为申请执行人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故在执行中不能计算利息。
一、答辩人关于“责令XX县公安局在决定下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信访事项受理情况并根据受理情况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原告在复议中提交的《XX县公安局局长接待处理信访事项登记表》,可以证明原告就其鉴定问题包括对法医的控告到县公安局进行了信访,县公安局的局长或副局长对其进行了接待,并予以登记。
一、答辩人作出的耒规【2011】罚字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应予维持。1、《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准确。2011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队员在例行巡查时发现被答辩人未取得规划许可,擅自在高速公路联络线段修建围墙。随即,我局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被答辩人修建的围墙圈占的是城市公共绿地和道路用地,且未办理任何规划审批手续,现场询问施工人员都说该围墙是临时性的。现被答辩人说该围墙是永久性的,且是由围墙的特性决定的,这难道不自相矛盾吗?不但围墙的特性不能决定其一定是永久性建筑物,而且也只有临时性的建设才有可能被批准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和道路用地。因此,答辩人认定被答辩人的围墙属临时性围墙的事实是准确的。被答辩人在未办理任何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擅自圈占城市公共绿地和道路用地修建临时性围墙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湖南省行政复议被告答辩状怎么写amp;lt;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据此,答辩人认定被答辩人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是清楚的,证据确实充分。2、《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针对被答辩人的违法行为,答辩人适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和《湖南省行政复议被告答辩状怎么写amp;lt;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做出的处罚决定是与被答辩人的违法事实相一致的。因此,《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是正确的。3、《处罚决定书》处罚适当。被答辩人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圈占城市公共绿地和道路用地修建临时围墙的事实客观存在,且给高速公路联络线的城市景观造成了较大的影响。答辩人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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