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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法借款股东会需要表决,公司借款属于重大事项,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由各股东作出决议。股东会既是一种定期或临时举行的由全体股东出席的会议,又...
公司的法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股东不需要承担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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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的资格如下: 1、公司的法人代表在分别的场合要承受分别的法律职责,种类多样。譬如,在代表该公司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公司承受职责的后果;如果公司破产并负有个人职责,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公司时的许多限制;如果公司冒犯了有关法律的限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裁判法人代表被拘捕;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罚,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给钱瑕疵),其亏损职责应由法人自己承受,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公司,法人代表如有失职做法,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予以行政处罚时除外; 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受民事职责。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欠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受,不需股东个人承受,成立时有给钱瑕疵的情形除外。
股东借款给公司用于还款的这种行为当然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很多公司每个季度承担的银行贷款压力可能也很大,在资金周转遇到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向内部股东借款,无论是现金还是其他的形式。但不管是向谁借款,不召开股东大会对公司和该股东来说都是有风险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人头行使表决权 有限责任公司属资合公司(兼属人合公司),以出资多少为基础和标准决定股东的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利益与风险相对应)。有限责任公司的这种构造和内在特性,其在股东相互关系上必然以“股东平等原则”为基本指导思想。而“股东平等原则”具体表现在股东表决权上,就是所谓的“以出资比例分配表决权”。即在有限责任公司内部,任何股东都不能享有特权,股东的权利只能来源于其 出资比例,并与其出资比例的大小相适应。同时,有限责任公司既然是资合公司,则在决定公司意思方面,并不根据股东作为个人的意愿,而是依赖全体股东按照“多数决”方式所形成的决议。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当然要求按照出资比例的大小决定表决权票数,而非以人头为单位实行“一人一权”或“一人一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法主要是亲自行使。即股东亲自出席股东会并实施投票行为。但又存在以下特殊情况: (1)法人、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或者机构作为股东时,当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指定的人员(实际上也是代表人)代使表决权。 (2)破产人作为股东时,应由破产管理人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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