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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职工退休新政策是在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企的职工,可提前五年退休。在此之前职工退休的年龄一般是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工人退休退休暂行办法》和《老弱病残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以下情况可办理退休:男职工60岁以上,女干部55岁以上,女职工50岁以上,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10年以上;从事地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等有害健康工作的员工,男性55岁以上,女性45岁以上,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10年以上;男性50岁以上,女性45岁以上,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10年以上,经医院证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八周岁,女年满五八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年龄: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资源枯竭型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享受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的同时,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再提前5年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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