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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
有些省市,确实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预交社会抚养费”的政策。但你要明白的是,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只是对违法生育子女的行为人的一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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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违反现行生育政策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而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必须的,因为这是你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更何况当地计生部门不会因为目前两孩生育新政策的出台而免于你当年违法生育子女的责任。国家卫计委明确表示: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之日,就是全面两孩政策正式实施之时。在此之前,各地各部门都必须认真执行好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维护良好的生育秩序,不得自行其是。这就意味着此前的违法生育子女的行为,还会按现行各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的。无需“全国各地罚款标准”,只需你对照你省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法律责任”部分的条款就行,那就是你所说的罚款标准。
是否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是行政收费,不是罚款),应根据如下判断: 1,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每对夫妻最多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2,如果当事人第一胎已经生育两个孩子(与性别无关的)的,是没有二胎的生育指标的; 3,目前我国出台的是“二孩”政策,并非“二胎政策”(家庭的孩子总数不能超过“二孩”); 4,当事人可以综合本人的实际情况,具体咨询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办(可以要求出具办理依据),并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类似的问题似乎刚刚才回答过。即使头胎是闺女,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比如未婚生育或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社会抚养费还得征收,这是你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明确的。你可查阅你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生育调节”和“法律责任”部分,对照那上面的条款,结合自己的情况,你就可以知道自己是否可以再生育,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了大概需要缴纳多少的抚养费了。当然,你也可直接向当地计生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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