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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以登记为准。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房产交易中,第三人(受让人)能证明买受是善意的,以合理...
《公司法》未明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其不当的职务行为损害公司利益从而损害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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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是: 一、标的物须为不动产。 二、让与人对处分的不动产无处分权。 三、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四、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五、转让的不动产已经登记。 六、《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善意第三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取得已质押股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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