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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
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实践,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关于修改宪法修正案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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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中国宪法修正案草案中第三十二条内容如下: 第三十二条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这次宪法修改主要内容是: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依照法定程序,把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 拓展资料: 1、这次修改宪法是我国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的第四次修宪,回顾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如果说1954年颁布的新宪法则是总结历史、顺应时代; 2、而1982年修宪使私营经济脱颖而出,1993年修宪描绘了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从我国近年来的历次修宪中可以总结出两条规律: 一是每次修宪都是根据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成熟的实践经验进行理论总结和升华;二是每次修宪都是根据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提出来的重要理论和方针政策,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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