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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流程:1。公民的出生日期不能改变。2013年6月1日以后出生的,不得改变年龄。2013年6月1日前出生的,因出生日期有误需要更正的,本人或监护人应向户籍所在地公安认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进行更正。2、出生日期已更正一次,再次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三、干部出生日期不得变更。四、申请更正主项信息的,同一主项信息只能申请一次。处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下午17:00。
(1)《更正户籍项目申请书》(公安事务中心现场领取)(2)居民户籍簿和居民身份证(16岁以上人员提供)(原件和复印件)(3)国有部门人事部门提供年龄认定证明书和人事文件(招聘、入伍登记表等)非公职人员由文件管理部门发行年龄认定证明书和人事文件的无职业人员发行无职业证明书(包括等待业证明书、失业证明书、下岗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4)未成年人员提供原始出生医学记录(包括出生证明书、出生证明书、出生证明书、出生证明书、出生证明书、出生证明书等原始户籍证明书)的无职业人员发行证明书(出生证明书、户籍证明书、户籍证明书等原始证明书、户籍证明书等原始证明书的原始证明书等)
1、办理资料: (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 (2)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国有单位人员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对年龄认定的证明和人事档案(招工、应征入伍登记表等);非公职人员由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对年龄认定的证明和人事档案;无职业人员出具无职业证明(含待业证、失业证、下岗证)(原件和复印件); (4)未成年人提供原始的出生医学记录(包括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时医院病历档案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5)差错前户籍登记机关的原始证明(包括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等); (6)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2、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下午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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