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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
1、提供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营业执照、上级部门批准文件等能够证明单位依法成立的材料。2、提供能够证明涉嫌人是单位职工的身份证明,如聘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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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第一百零九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所述案情,无国家行政机关委派,也无行政管理权,应该为涉嫌职务侵占罪。减少嫌疑人的法律风险,以免错过最佳时机,最大限度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这个举报材料可以参考下:xx市公安局:我叫刘xx,湖北省xx市人,中共党员;我妻子张xx,湖北省xx市人,xx市政协委员。我们夫妻在xx就与xxx经常有业务往来。经考察后我们认为在xx投资实业会有更大发展,亦可为x经济发展贡献绵薄之力,哪知到了十堰后被武xx采用各种手段侵吞公司财产,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濒临破产:我通过我妹妹杨xx同事王xx认识了王xx妻妹夫武xx,通过几次接触,武xx见我办厂心切,就说他朋友多,业务广,与我合伙办公司肯定能赚钱,我们于20xx年3月18日签订了《合伙协议》,《协议》约定我与武xx各出资20万元作风险金,我另出资110万元购xx资产,武xx负责挂靠及联系业务;后因武xx找不到挂靠单位,我们于20xx年3月26日注册了《xx贸有限公司》,我与武xx各持50%股份。自合伙至公司成立,其实武xx一分钱都未投资,全部注册资金都是我一个人投入,我现在实投入资金130万元,最多时投入170万元。公司成立后,武xx一伙人把持公司人事、财务大权,将我架空,以达到霸占我公司的目的。同时武xx在公司里也积极策划,侵吞公司财产:1、武xx私自将公司改装好成品车让客户夏xx,张xx提走,本人连客户是谁都不知道,更谈不上找客户收回货款了,这一切都是武xx一个人在操作,本人根本不知晓,武xx将货款收到后也不在公司上帐,而是将该笔货款装进了自己的腰包。夏xx壹辆计27600元、张xx五辆计xx元、合计xx元。2、20xx年3月10日武xx以租厂房、拉设备为由找公司借款xx万元,除他自己说明花了xx元用于以上开支外,剩余xx元至今未说明支出去向,公司成立后我不想将该xx万元作为武xx欠公司的债务而造成股东不合睦,就将该借款作为武xx借款列支;但是武xx既不向公司说明该款用途,也不积极偿还该款,至此武xx以将该笔资金(xx0)据为己有;3、20xx年4月28日武xx以购买油漆为由在公司借支2万元,实际上报xx款xxx4.60元,剩款1xx85.40元无任何支出凭证,至今该款项武xx尚未归还;自公司成立后我多次与武xx协商,但武xx均以恶语相加,今年4月份威胁说要我小心点,逼我出让公司;5月27日我被逼无奈将公司转让给他时,他还威胁说:“你家里人的所有地址我都找到了,到时你们一个都跑不了!”武xx不但把持公司,现在我和家人连人身安全都没有保障,更不用说经营公司业务了。综上所述,公司股东兼监事武xx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借支、采购、出售成品不上帐等手段,侵吞公司财产总计达xx485.4元,数额巨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并且还对我和我的家人以人身安全相威胁,我们生命安全都臵于武xx的魔掌之下,诚望公安机关依法对武超采取强制措施,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及时挽回我公司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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