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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为二到三个月、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为一到一个月半月、法院的审限为受理之日起二到三个月。所以,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日起,一般要经四到五个月左右的时间,才会由法院在审理后进行判决。 当然,这只是大概的时间,根据案件的具体办理情况,所经过的时间可能较短,但也有可能更长。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为二到三个月、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为一到一个月半月、法院的审限为受理之日起二到三个月。所以,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日起,一般要经四到五个月左右的时间,才会由法院在审理后进行判决。 当然,这只是大概的时间,根据案件的具体办理情况,所经过的时间可能较短,但也有可能更长。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逮捕之后,待到检察院完成审查证据的相关工作了,就会有决定起诉和决定不起诉的决定。然后经过一番考虑之后,决定起诉了。就会有公诉部门的人书写起诉书,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法院在收到起诉书之后,就会查阅相关资料,了解被告人的情况之后,就户安排开庭的相关事宜。在之后就是大家熟悉的开庭审理过程了。开庭之后,大多数法官都会休庭后的一段时间内叙写裁判文书。最后就是下放裁判文书给各位相关人士了。所以判刑的时间是不好说的,因为要经过这么多的程序和步骤才能做出一个裁判结果。如果对裁判文书的结果不甚满意,那么又要重复开庭的阶段了。至于被判决死刑的罪犯还要经过最高院的复核才能正式生效。所以真正的生效判刑时间真的不好说。有可能会是半年,有可能会是1年多。大家可能听着觉得没有想象中的慢。那是因为国家做事也是需要追求效率的,所以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办案时间的限制。只有在少数特殊情况下,才有可能需要3年以上的时间。从上面的分析看来,我们还可以得知这么一个信息。虽然程序繁复,但是无不体现出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处罚的严谨性。因为刑事犯罪的处罚,轻则剥夺人身自由财产,重则剥夺一条活生生的生命。所以必须谨慎对待,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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