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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干预经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
中国证监会可以授权证券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对证券公司治理状况进行评价,并以适当方式公布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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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准则的规定向股东会、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报告公司治理情况。中国证监会以证券公司的治理状况作为其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和日常监管的评价依据。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证券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就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缺位时,董事长职责的行使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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