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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属于高利贷。 并且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故借款人只偿还本金及法律规定范围内利息即...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规定,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上限大幅下调,目前为15.4%。《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行)明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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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问题,是民间发生较多的纠纷之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计算民间借贷利息时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没有约定利息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二)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在这里要注意,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也就是说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出现纠纷时利息要分两种情况计算: 1、约定利率超过四倍,但当事人实际没有按约定的利率支付,或者没有支付利息,出现纠纷后,法院对超过四倍的利息不予支持,但四倍以内的部分法院是支持的。 2、约定利率超过四倍,当事人支付以后又起诉要求对超过四倍部分予以返还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的,该部分合同条款无效,按无效合同的规定,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三)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
1、年利率超过36%(3.6分)为高利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包括“两限三区”:一区为超过36%部分不保护,属于高利贷部分。 2、二区为超过24至36%部分类推自然债务,已支付的就不能主张返还,未支付的也不能请求支付。三区为24%以下部分,属于合法利息,应当保护。
借款利息的利率如果超过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则属于高利贷,对于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利息,借款人可以不予支付,但是合理的本金及利息当事人还是应当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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