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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强制拆迁的条件是什么?

2021-10-26
强制拆迁的法定程序: 1、政府决定责任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在15天前通知被拆迁人,认真宣传说明,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己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期限内未自动搬迁的,人员可以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除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除出席。如果不拒绝,公证员必须在记录中记载。公证员必须组织对所有物品进行逐一检查、清点、注册、分类图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对2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者进行核对后,公证员和在场者在记录上签字。被拆迁人拒签字的,公证员应在备案中注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往指定处,交给被执行人接受。如果不能及时交给被拆迁人,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收取物品。逾期未收到的,拆迁人应存款。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领取。根据《裁决规程》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时,不得采取恐吓、恐吓、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违法手段。

相关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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