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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二条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的、被告人有无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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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强化了检察机关对逮捕措施和未决羁押的法律监督,有助于实现三个转变: ( 1)从“事先授权”到兼具“事后监督”。在原来事先审查批准逮捕权的基础上,赋予检察机关对逮捕后羁押状态的审查权。 ( 2)从“一次性批准”到“动态监督”。在原来一次性批准决定侦查机关(部门)适用逮捕的基础上,赋予检察机关对逮捕措施的动态审查权。 ( 3)从“阶段控制”到“全程控制”。
可行。增设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保障人权。具体的说就是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羁押。尽量减少羁押,大幅度降低羁押率。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审查对象是看守所关押人是否合法关押,是否有超期关押,是否有不必要的关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制度加强了检察机关对逮捕措施和未决羁押的法律监督,有助于实现三个转变:(1)从事先授权到事后监督。在原审查批准逮捕权的基础上,检察机关有权审查逮捕后的拘留状态。(2)从一次性批准到动态监督。在原一次性批准决定逮捕的基础上,检察机关有权对逮捕措施进行动态审查。(3)从阶段控制到全过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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