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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期限的规定: 1、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债权申报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
债权申报期限的规定: 1、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债权申报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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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期限是允许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其债权的固定期间。限定债权串报期间,对于破产程序及时、顺利地进行是必要的。因为,只有在债权人人数和债权数额业已确定的情况下,才能召开债权人会议和进行清算分配。对债权申报期限的立法体例。有法定主义和法院酌定主义两种。我国新破产法对债权申报期限实行法定范围内的法院酌定主义,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债权申报期限的规定: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其他。
债权申报期限的规定有: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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