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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调查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上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应当在《条例》规定的时限内...
市食品办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和控制风险。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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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环线以内区域及区、县的范围内,禁止新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项目;原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迁出。本市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有关要求进入工业园区。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报告涉及国家秘密的,应确定密级并按照保密规定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特别重大以外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参照本条例执行;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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