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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定执行和解司法?如何解决?

2024-12-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旨在规范执行和解,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和解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1. 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2. 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3. 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第三条: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四条: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和解,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五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行人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条: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第七条: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债务人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提存;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给付金钱的,债务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提存。 第八条: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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