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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我国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于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上述规定实际上规定了以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为特征的多级复议形式的存在。不过这样的多级复议只适用于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就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进行的行政复议予以再次复议,而复议机关只能是国务院。
关于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原则吗的问题的解答为,我国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通过行政复议法所确立和反映的,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具体规范和指导行政复议的法律原则。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遵守如下原则: 1、独立复议原则。独立复议原则是通过《行政复议法》第三条所确立的原则,指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2、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合法原则是通过《行政复议法》第四条所确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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