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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下列情况,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遇到下列情况,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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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为继续帮助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学习、适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011年修订版)》(以下简称《细则(20ll年修订版)》),我局组织参与修订工作的同志,在2009年出版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释义》基础上编写了〈公安机关执法细则释义(2011年修订版)》,共6编53章,150余万字,与2009年版释义相比,新增加了9章,约100万字,修订版释义增加了以下内容: 一是对《细则(2011年修订版)》增加和修订的内容作了全面释义。 二是对每一条文的释义,在原“制定依据’“条文释义”两项内容基础上,对有修改的条文,增加“修订说明”一项内容,说明修订的依据、目的和具体内容,便于对比学习;对涉及法律文书制作、使用的条文,增加“法律文书”一项内容,通过示例,说明有关法律文书的适用范围、制作方法和使用要求,便于具体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制定依据”中所述新增加、细化的规定,是指《细则(2011年修订版)》相对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言的,不是《细则(2011年修订版)》相对于原《细则》新增加、细化的规定,后者体现在“修订说明”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转移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发现的;(二)通缉在案;(三)越狱逃跑;(四)被追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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