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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由铁路监管部门处罚的事项,一般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实施。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跨区域的案件以及国家铁路局认为有必要的,由国家铁路局实施处罚。直接向国家铁路局举报、控告的案件由国家铁路局依法决定管辖机关。铁路行政处罚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实施的,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管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国家铁路局指定管辖。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监管部门)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实施适用本办法。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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