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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归口管理水行政许可工作。但是,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他水行政许可归口管理机构,承办下列事项:(一)组织制订水制度;(二)审查涉及水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三)审查和评价水行政许可的设定;(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水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五)承办有关水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交办的其他水行政许可归口管理工作。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水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三)申请人是否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申请的情形;(四)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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