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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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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1)没有犯罪事实;(二)犯罪事实不是被告人所做的;(三)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视为犯罪;(四)证据不足或者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六)被告人是精神病人,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后不承担刑事责任;(七)因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而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八)其他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撤回公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一)无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不是被告所为; (三)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视为犯罪; (4)证据不足或者证据变更,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五)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不承担刑事责任;(六)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无法识别或者控制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承担刑事责任的; (七、因法律、司法解释变更而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八)其他不应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
看守所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其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就会成交检察院,由其进行复核及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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