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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代替行使探望权,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的权利属...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的权利属于人身权利,是专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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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的权利属于人身权利,是专属权利。依据民事权利原理,人身权利不能转让,而且应亲自行使。探望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不能由他人代替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间接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1、探望权人可以暂时带离,不能带走孩子。 2、如果探视权人在探视孩子后带走孩子,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孩子,如果探望权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3、根据法律规定,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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