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抚养费诉讼主体为子女。但是由于子女尚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抚养费诉讼主体为子女。但是由于子女尚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抚养费诉讼主体为子女。但是由于子女尚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诉讼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代为提起。
关于子女索要抚养费诉讼主体: 1、父母双方未就抚养费达成一致或虽然达成一致但另一方拒不履行的,由作为子女监护人的一方原告进行诉讼。 2、父母双方已就抚养费达成一致,作为子女认为需要增加抚养费的,由子女作为原告,以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 3、父母双方已就抚养费达成一致,但由于客观形势发生变化,导致约定的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由作为子女监护人的一方作为原告进行诉讼。 4、父母双方都不尽抚养义务的,由子女作为原告,由子女的其他亲属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指定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
法律为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而赋予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权利,这种做法固有其合理性,但尚不够完善。权利人只有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才享有诉权,而原离婚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不足支付时,应由义务方对义务的承担进行重新约定,而作为权利人的子女,其抚养费只要有一方在支付,其权利就未实际受到侵害。进一步说,只要抚养子女一方仍在履行抚养义务,当原定抚养费不足支付时,应赋予原抚养子女的一方以诉权,因为新情况的出现是要求变更抚养费,这种变更属于对原离婚协议或判决条款的变更。其次,当一方不履行子女抚养费之给付义务时,申请执行的主体为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而非子女。可见,诉讼主体和申请执行的主体前后并不一致。最后,若所有增加抚养费案件均要求子女另行起诉,也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甚至耽误其正常的学业或生活,且当子女作为诉讼主体时,往往引起子女与被起诉方的敌对关系,破环原本和谐的亲情关系。这一立法设计不利于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保护。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4人已浏览
139人已浏览
223人已浏览
37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