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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东北地区搬迁补偿的标准是多少?

2022-08-04
⑴一是自然保护区的边界范围不清楚。 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但实践中,基于当时申请划定自然保护区的不科学,管理上的粗放和混乱,特别是土地权属的矛盾,导致相当部分自然保护区在建立时没有明确的坐标,自然保护区的边界范围并不清楚。如果自然保护区的边界范围不清楚,直接导致如何认定探矿权和采矿权是否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这个问题的出现。如果不能确认探矿权采矿权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就不能适用自然保护区的相关规定,要求探矿权采矿权退出就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 ⑵二是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分区不明确。 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不同的功能分区保护力度是不一样的,其中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范围内不允许建设任何生产设施,严格控制人类活动,实验区范围则允许有一定的生产设施和建设项目。但实践中我国已有的自然保护区还有相当比例没有明确划分功能区。根据十部门57号文件,要求探矿权采矿权必须退出的是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所以,判断探矿权采矿权是否处于核心区和缓冲区就非常关键,如果自然保护区没有划定核心区和缓冲区,那么认定探矿权采矿权必须退出也是存在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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