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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一般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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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有约定的从约定,但不得短于或等于主债务期限,也不得超过主债务到期后的二年;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到期后的六个月。2、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就是保证人的保证期限。最高《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视为没有约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承担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的保证人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26条第1款规定:“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会显示在担保合同中,需要按照合同走的,如果合同中没有体现,一般是按照债务到期后6个月,如果在保证期间内,银行没有起诉贷款人,担保人免除责任,如果银行起诉贷款人,保证期限就会中断,就是说需要要担保人共同承担责任并延长保证期限,如果合同表明,也要按合同走。 2、现如今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选择借贷的人越来越多,大多数人都有着资金需求,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在很多银行、机构借贷的时候,都需要有人担保才能下款,于是就有了担保人,其实一般情况下,担保的时间都会在合同中写明,只要按照合同具体条例执行就可以了,但是也有合同中没有写的情况,这种情况是按照债务到期6歌喉来算的,如果在贷款期间借贷的人在合理的时间内还款,银行没有告贷款人,担保人就会免除责任。
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当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先为执行并且无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保证人有权拒绝,这种权利称为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在以下情况之下不得行使:一是,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二是,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三是,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 相关法条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期限 1、保证合同中双方约定了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双方约定的期限。 2、保证合同中双方或约定的保证期间短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六个月 3、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两年。约定不明是指约定的期间短于会等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的,或者约定担保时间直到还清债务时。 可见,保证期间最高为两年,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了最高保证期间,所以该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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