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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解释:【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解释】 ...
这是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措施。只要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军人配偶很难离婚;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现实中,军人配偶单独提出离婚,几乎不可能达到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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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出离婚,但是应当征得军人同意。双方协商离婚的,军人同意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双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军士、兵: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被授予上士、中士、下士,以及上等兵、列兵军衔的义务兵役制士兵。他们中间的绝大多数由于年龄尚幼,不具备结婚的年龄条件,因此一般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虽然不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编制序列,但是在婚姻问题上仍按现役军人婚姻问题处理。
可以起诉离婚,根据民法典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属于因军人重大过错导致双反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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