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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合伙企业的纠纷?

2021-10-27
合作的内部纠纷主要存在于内部盈馀分配纠纷退休引起的财产处分纠纷合作结束时的财产分配纠纷合作经营中发生障碍、死亡等纠纷。合作纠纷如何处理:1、合作伙伴退休时发生的财产处分纠纷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合作伙伴退休时处分的合作财产包括合作伙伴时个人协商投资的财产和合作期间积累的财产、合作中的债权、债务。退休时原则上应退还入社财产,一次退休困难时,可分期退休,退还原物困难,可折扣处理。退休时给其他合作伙伴造成损失的,应考虑退休理由和过失方形成的责任,确立应承担的赔偿责任。2、合作关系结束时财产分配问题:合作关系结束时,首先进行审计清算,处理合作财产,有书面协议的,没有协议的,协议有争议,如出资金等,按出资数均等处理。出资数不相等的,照顾出资数多的合伙人利益。3、合作伙伴死于残疾的处理问题:这个问题的处理比上述两个问题的处理难。要区别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合作伙伴不是为了合法的经营活动,而是因为自己的行为而出现障碍,如果有别人的损失,由别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自己的错误,自己负责。合伙人在合伙经营劳动过程中致伤残死亡的,如果合伙投入保险的,按保险公司规定实施理赔;如果第三人致害,由第三人根据过错责任承担赔偿。如果没有人身保险,也不是他人致害的,应由合伙人负责伤残,死亡的医疗,安葬等费用及抚恤金。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无约定的,依照《劳动法》规进行处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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