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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非法获知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中国XX依法给予警告、罚款。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银行、证券、保险等特殊行业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中期报告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已发行的股票、债券及变动情况、总数、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四)管理层对报告期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说明和分析;(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等其他对公司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可能产生影响及其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六)财务会计报告;(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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