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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但需要注意: 1、如果公司成立不到2年,发起人不得用其股份出质;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用于出质的股份不得超出其所持公司股份的25%,并...
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股票,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29条的规定,公司签发的证明股票所持股份的凭证即为股份。因此,股份与股票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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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应当披露公司的对外债务,新股东可以要求原股东承担债务责任。股东依法履行投资义务的法律义务,在公司股权转让中不能转让,实际上部分投资虚假或逃避股东,为了达到不承担法律义务、逃避债务的目的,往往将股权转让给无偿付能力的主体,并同意原股东的所有债权债务转让给新股东。
质押的股权变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但由于股权质权的物的特殊性,因而股权质权的变现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股权质权的变现,其结果是发生股权的转让。所以出质股权的处分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对以出资为质权标的物的,可以折价归质权人所有,也可以变卖或拍卖的方式转让给其他人。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是否可以出质合伙有强烈的人合性质,合伙人之间人身依赖关系是合伙存在的基础,合伙人间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史尚宽先生认为合伙的出资与合伙人地位紧密结合,与其合伙人地位不可分离,不适于作为质权标的。但律师认为,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人可以在内部转让出资,在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条件下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合伙人的出资具有财产性和可转让性,当然可以成为质押的标的。且该法第24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需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可知,我国认可了在合伙人一致同意条件下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质押。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我们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股份”。在我国台湾法上,股份一词不仅包括公司股份还包括合伙股份。郑玉波:《民法物权》,三民书局1989年2月修订13版,第325页。就合伙企业与公司本质而言,都是一种营利经济组织,都具有鲜明的团体性。合伙企业作为经营团体,可以开立银行帐户,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并且对其财产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权。因而使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益有社员权的性质,除了财产权还包括对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等非财产权。所以合伙人对合伙的财产份额形成的权利不是单纯的自然人所有权,而是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权,亦可称为“股权”。故而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质押是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除了“需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的设质限制外,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份额质押给本合伙企业。这是因为我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这一限制同样也适用于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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