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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参照以下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上诉案件。经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合议庭认为未提出新事实、证据或理由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在审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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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应当首先组成合议庭审理上诉案件。合议庭应当全面审查一审法院判决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审查不受上诉人诉状中止范围和上诉内容的限制。二审审理行政诉讼的方式可分为两种:(1)书面审理。二审书面审理适用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经一审法院提交的案卷、上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审查。,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再传唤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调查核实,只有经过书面审理才能作出判决。二、开庭审理。二审法院的审理与一审相同。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或者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二审程序中应注意:①二审程序是独立的审判程序,但并不是每个行政诉讼案件都必须经过这个程序;②二审程序可以适用于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书面审理的适用条件是上诉案件事实清楚。③审结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三,二审判决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同情况,对案件进行审理。二审判决分为以下几类:(1)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回重审。这种裁判主要适用于: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对于上诉人不服一审不予受理的裁定,二审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一审法院驳回起诉,二审法院认为有错误的,应当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对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行政案件,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二是依法改判。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3)维持原判。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当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答: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当事人提起上诉,原则上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并且按照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发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5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应当在5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不能以任何理由拖延报送上诉材料的时间。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收到全部案卷、书状和证据后,应当进行审查。当事人提起上诉,如有欠缺条件,人民法院应限期补正,上诉人逾期不补正的,应裁定驳回上诉。当事人上诉符合前述上诉的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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