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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内容包括以下这些: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号,简要的治疗经过,陈述的主要意见、理由、申请鉴定时间等;医疗机构要载明医疗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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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的注意事项及再次鉴定要求的提出:1.鉴定机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市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2.鉴定程序医患双方当事人协调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果医患双方只有单方提出鉴定,应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书面申请,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查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相关阅读:找哪个部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是多少谁缴付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医疗事故的赔偿金额一般是多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第二十八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据此,如果有证据证明医院篡改病历,导致不能进行鉴定的,由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
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七)医疗事故等级;(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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