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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的效力角度来对合同纠纷进行的划分,主要有以下两种: 1、无效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合同无效的原因,...
1、采购合同属于民法典里的买卖合同。 2、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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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包括合同效力纠纷,即确认合同无效或者有效;口头和书面合同纠纷;国内和涉外合同纠纷;有无名合同纠纷;标准和非标准合同纠纷;合同订立纠纷;合同履行纠纷;合同变更纠纷;合同转让纠纷;合同终止纠纷等等。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终止的几种方法《》上所称采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又称采购合同的终止或采购合同的权力义务消灭,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得采购合同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其终止方法具体有以下几种: (1)采购合同清偿。清偿,是指供采双方都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完了自己的义务。 (2)。所谓采购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在一定条件下,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或者双方的协议,而使基于合同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终止的行为。 (3)合同的抵消。所谓采购合同的抵消,即采购合同债务的相互抵消,是指在采购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相有债务时,各自用自己的债权在对等的数额内同对方抵消债务的行为。债务抵消后,抵消部分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4)采购合同的提存。所谓采购合同的提存,是指在采购合同中因享受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的标的物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使采购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单方法律行为。 (5)采购合同的债务免除。所谓采购合同的债务免除,是指采购合同中的免除债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当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时,采购合同终止。 (6)采购合同的债权债务混同。所谓采购合同的债权债务混同,是指在采购合同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成为一个人,致使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采购合同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同归于一人时,自己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自己向自己履行债务是毫无必要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应当终止。
1、按照支付对价的方式划分,可以分为购买、租赁、委托(雇佣)、借贷、征收、交换等; 2、按照选择交易主体的方式划分,可以分为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询价、比选、磋商(竞争性谈判、议标)、单一来源(直接采购)、竞买等; 3、按照采购主体划分,可以分为公共采购、企业采购和个人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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