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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
浙江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 浙高法(2006)30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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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盗窃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2、盗窃公私财物达到第1项规定数额的8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财产损失;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 (3)教唆未成年人盗窃; (4)服刑或者劳教期间盗窃; (5)缓刑、假释考验期内或者监外执行期间盗窃; (6)因盗窃被刑事处罚(包括免于刑事处罚)后两年内又盗窃; (7)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 3、一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 4、入户盗窃的; 5、携带凶器盗窃的; 6、扒窃的; 7、盗窃国家三级文物1件以上不满3件的; 8、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份以上不满250份的; 9、盗窃鸦片200克以上不满500克、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4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或者淫秽录像带或者光盘30盘以上、淫秽书刊50本以上、淫秽扑克牌或者其他淫秽物品60件以上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浙高法(2013)105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现将我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特此通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国法律对于江苏省盗窃罪金额量刑标准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1998]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997年ll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会议通过后,已于1998年3月10日公布,决定自3月17日起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结合江苏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确定江苏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颤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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