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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
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主要有如下标价行为或价格手段会被认定为价格欺诈:1、虚假标价2、两套价格3、欺骗性标价4、模糊标价和虚夸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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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多收钱为价格欺诈行为,因此违反了《价格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经营者如有上述价格欺诈行为的,需要承担如下诸多法律责任:如: 1、行政责任: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侵权责任: 除了受到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之外,还有可能被消费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起诉和要求“退一赔一”的索赔,而且如果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损害竞争对手利益的,其他经营者甚至可以追究不正当竞争方面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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