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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可选择不按时归还贷款

2024-12-15
2008年3月,张某向王某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1年后归还,并签署了一份借条。然而,借款逾期后,张某因生意亏损未能还款。此后,王某多次催要借款。在12月份,由于张某无力偿还,王某要求张某重新签署一张借条,但张某拒绝了这个要求,并在原借条上写下了“上面金额与日期没还清前永远有效”并签了字。之后,张某仍未还款。2月份,王某持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借款。 张某辩称,自己确实借款了,而且借条上的承诺也是自己亲笔所写。但是,这张借条是在2008年写的,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因此承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根据张某向王某出具的借条,可以证明张某向王某借款的事实。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张某在原借条后写下“上面金额与日期没还清前永远有效”的承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且未约定新的还款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张某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某主动放弃借款利息,张某同意偿还王某借款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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