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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指的是在特定的情形下,对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所享有的一种“要求公司以合理公平的价格收购自己股...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又称股份评估权、股份收买请求权,该制度旨在当公司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赋予异议股东在获得合理补偿后,退出“结构业已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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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又称股份评估权、股份收买请求权,该制度旨在当公司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赋予异议股东在获得合理补偿后,退出“结构业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的权利。 该制度是对少数异议股东利益保护的一种有效机制,对不同利益之间达到平衡的追求。
异议股权回购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如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并且公司在这五年都是连续盈利的,或者是在公司合并,分立的时候,异议股东也可以申请回购。
一般来说,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资的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并备有股东名册,记录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证明编号等事项。同时,《公司法》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姓名、住所记录在股东名册中。可见,有限公司股东应向公司出资,其名称应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我国《公司法》允许发行无记名股票。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备有股东名册。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名义股票的持有人是公司股东,而无名义股票的持有人需要在股东名册中记录其姓名或住所,才能成为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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