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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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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被告人王某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详细的查阅了案件材料,结合对证据出示、质证、调查情况,特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自20XX年5月21日下午发生事故后,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犯罪情节属于较轻,应判决有期徒刑执行缓刑刑罚。 其理由如下: 1、事件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尽管马某没有被抢救过来,但为实施抢救赢得了时间。 2、在死者马某死亡后被告人的亲属积极和受害人家属协调赔偿问题,尽管至今没有协商成功,是因为受害者亲属要求数额过高而被告人家依法无法承受才造成这种局面,被告人王某却表现真诚调解的愿望。 3、受害人本身存在明显的过错。案件发生的时间是20XX年5月21日下午两点四十分三点左右,受害人的工作范围是开筛煤机和捡拾煤块(见德州瑞和煤业有限公司辛某的证言),此工作范围和铲煤工作区域较远,但是事故发生的当天中午死者为何到了铲煤的工作区域,主要原因是死者中午喝酒,造成行为控制能力降低,错误进如铲煤区域。 4、对于死者马某误入铲煤工作区域的过程被告人王某根本无法预见。 5、按照正常工作状态绝不会发生此案。 6、被告人王某为人忠厚、工作中追求进步、没有犯罪前科也没有违法记录。 7、本案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也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 鉴于本案实际情况,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并且受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等因素依法判处被告人缓刑。 上述辩护意见敬请采纳。 xxxx律师事务所:马xx。 20XX年xx月xx日
客观要件不同,前罪要求造成被害人死亡,后罪仅要求造成被害人重伤。另外,刑罚不同,详见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可以参考以上条文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标准: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两者的共同点在于: 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上行为人郡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二)本罪与本法所规定的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的其他过失犯罪的界限本法所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包含致人死亡的情况,仅就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行为结果来说,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条件。但是,由于主体要件的特定性、犯罪环境的特定性或者犯罪手段的特殊性,尤其是犯罪所侵犯的其他客体更为突出,所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因此,在本法上就分别规定了其他罪名,而把该罪同时也侵犯的他人的生命权规定为一个情节一并予以惩治。所以本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表明本法对包含致人死亡结果的某些过失犯罪,采取了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一般原则,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治罪。本法另有规定的,如:本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19条规定的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等致人死亡的;第136条规矩的危险物品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以及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涉及致人死亡的犯罪等。一般言之,本法特别规定的包含致人死亡结果的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均较普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同或为大,因此,不论从法理上还是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上说,都在法律条文中明确体现出对特殊犯罪的相同的或为重处罚。体现了我国刑法一贯坚持并于本法第5条所明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并且有利于预防犯罪,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区别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应注重: 1、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凭借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的因素,如行为人自身能力方面的技术、经验、知识、体力等因素,或他人的行为预防措施,以及客观条件或自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等,轻信他人死亡的结果不会发生,以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最终发生了。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对这种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态度,从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相似点在于:两者都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且都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两者的显著区别在于:第一,在认识因素上,对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估计不同。二者虽然都是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使他人死亡,但间接故意杀人中行为人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发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中,行为人和主观上认为,由于他的出身能力、技术、经验利及些外部条件,实施行为时,他人死亡的结果可以避免,即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在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其主观与客观是不一致的。第二,在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中的行为人虽然都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深入考察,二者对他人死亡结果的态度是有明显差别的。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虽然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对于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不持有反对态度,而是听之任之。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不仅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同时也不放任这结果发生,而是希望这种结果不要发生,希望避免这种结果发生,即排斥、反对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结果情况下、行为人仍然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并因而实施了该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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