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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一般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险和疾病保险三种。夫妻离婚后人身保险的处理有以下分类: 1、夫妻一方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取得利益的处理: ...
1、《保险法解释三》第9条“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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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人身保险,离婚时如何处理?实务当中,存在不同认识,有的认为不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有的认为应分割已交付的保险费,有的认为应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时能否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有观点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保险的行为,是一种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只能对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至于保险合同中的财产利益应当由该合同的受益人享有,这也符合当初购买保险时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此逻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人身保险的行为应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对受益人的赠与,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依附于人身关系而存在,具有较强的伦理性,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关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不宜僵硬的适用商事关系中的法则。若全然不顾婚姻家庭的特殊性,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将保险金认定为受益人的个人财产,则可能违背夫妻双方的本意,甚至影响婚姻家庭的祥和稳定。 2、对分割保单价值与已交保费的比较 如前所述,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人身保险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还是分割已交付的保险费,则存在不同认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婚姻法>适用中若干问题的调查报告》中认为:“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到仍处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中以夫妻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另一方作出补偿。”离婚时当事人不愿退保的,可将以共同财产缴纳的保险费进行分割。 3、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人身保险的分割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人身保险如何分割,笔者认为应区分保险合同是否期满,分别讨论。 在离婚时保险合同尚未期满的,若夫妻双方均不愿继续投保,则宜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双方均应对自己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承受现金价值较低的风险。若夫妻一方愿意继续投保,则可变更保险合同投保人、受益人,由继续投保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可参照离婚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进行确定,对没有享受保险的一方应当有所倾斜。 在保险合同已理赔的情形下,对取得的保险金则不宜直接认定为受益人的个人财产。如前所述,应当秉持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关系,更不宜直接按保险法中规定的商事规则直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笔者认为,对于仅具有保障性质的保险合同中获得的保险金,基于家庭成员之间伦理道德和相互扶养的关系,宜坚持保护弱势一方的原则,在保障被保险人的基础上,平衡另一方的利益。在兼具投资理财性质的人身保险中获得的保险金,则宜将投资账户部分认定为投资收益,进而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更为妥当。
根据实际情况,为夫妻担保,需要承担责任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但是,如果妻子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妻子就不必承担债务。
一、离婚时已产生的保险金 1、以其中一方当事人为受益人的。对于该种情况,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除非双方当事人有另外约定。 2、双方当事人均为受益人的,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是受益人为当事人子女或其他人的,保险金为子女或他人的个人财产,不能分割。对于受益人是当事人子女的,离婚时可指定由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行使监护人的权利。 二、尚在履行期间的保险利益 1、一方或双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对方或双方为受益人的。 离婚时可选择退保,退保产生的现金价值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可确定由一方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待保险事故发生后产生保险金,再把保险金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交的保险费占所已交纳的全部的保险费的比例分出共同财产后,最后进行分割。 2、一方为投保人并以其亲属或对方亲属等为受益人的。 这种情况视为是对受益人的一种赠与,但受益人对于该项权利只是一种期待权,也不产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如果继续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离婚后退保,则按第一种情况进行分割。 3、一方或双方为投保人并以子女为受益人的,对该种情况,可参照以上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但应保证父母一方享有维持合同效力的权利,即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对方提出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要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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