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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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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毁财物就指当事人持主观上的故意,并将他人财物或国家财物损毁,导致经济损失或其他后果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四川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立案标准为: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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